关于降低房产交易中契税标准的建议 |
编 号:第〔103〕号 | 所属类别:委员提案 |
提案人:杨大军 | 联名人:李长斌 |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区严格按《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房地产交易环节相关税收。即:房屋建筑面积一律以140㎡为界,大于140㎡的按4%执行,小于等于140㎡至大于等于90㎡的住房按2%执行契税;小于90㎡的住房按1%执行契税标准,允许住房上市交易的期限为5年。 二、政策规定 1、契税税率标准:《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契税税率为4%,可下浮到3%”。 2、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120㎡)的20%”。 三、建议 1、单套住房(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界定:单套房屋(计税)建筑面积标准一律按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在120㎡的基础上上浮20%执行;即大于144㎡的住房为非普通住房,而小于等于144㎡的住房均为普通住房。 2、依据《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将全区房地产交易环节中的契税税率统一下浮到3%。 3、144㎡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契税按3%执行;小于等于144㎡至大于等于90㎡的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按1.5%执行;小于90㎡的住房按1%执行。 4、鉴于上述标准下调后与市级有冲突,建议可试行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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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结果:已立案 | 信息公开:是 |
交办时间:2015年4月22日 | 是否重点:否 |
督办单位:政府督查室 | 牵头领导:杜林 |
主办单位:区住建局 |
关于政协广元市朝天区五届五次会议第103号委员提案的回复 |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房产交易中契税标准的建议》(第103号提案)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7日以通知形式转发了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35条措施〉的通知》(见广朝府函〔2015〕32号文件),通知中明确,房屋交易契税在现行税率标准基础上统一下调25%;在政府组织的房展会期间购买商品住房的,在现有税率标准基础上下调50%;对用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安置货币补偿款购置改造安置住房的,其购房成交金额与货币补偿款等值的部分享受契税减免;二手房交易计税基价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适时调整。 |
(联系人:马兴成 联系电话:13881265735) |
广元市朝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10月8日 |
广元市朝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