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障育儿假实施的建议 |
编 号:第〔63〕号 | 所属类别:委员提案 |
提案人:华伟 | |
为此建议一是相关部门自上而下在全国范围内宣传育儿假政策,营造政策实施的舆论氛围,二是参照公休假实施办法,自上而下出台强制休假文件,充分给予实施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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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结果:已立案 | 信息公开:是 |
交办时间:2023年3月16日 | 是否重点:否 |
督办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区委目标绩效办 | 牵头领导:杨力彬 |
主办单位:区人社局 | 协办单位:区委组织部 |
关于政协广元市朝天区七届三次全会第63号委员提案的回复 |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保障育儿假实施的建议》(第63号)收悉。 感谢您对我区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您提出的建议回复如下: 一、关于“相关部门自上而下在全国范围内宣传育儿假政策,营造政策实施的舆论氛围”的建议。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利用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专项执法行动、“双随机一公开”等各项执法行动及执法检查,切实履行执法普法职责,积极向企业及职工宣传《劳动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育儿假”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劳动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政策,引导企业落实“育儿假”。另一方面,结合各类集中法律宣传活动,面向群众发放劳动者权益保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宣传资料,提高劳动者对“育儿假”相关法规政策的知晓度,以及维权意识。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有针对性的加强对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律知识宣传,提高女职工对自身权益保障的认识。 二、关于“参照公休假实施办法,自上而下出台强制休假文件,充分给予实施保障”的建议。 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2021年11月9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出台了《关于<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育儿假”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对育儿假的休假年度、休假方式、休假人员等做了更具操作性的详细规定。 综上,关于“育儿假”实施已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无需再另外出具强制休假文件。下一步区人社局将持续加强关于“育儿假”的宣传,提高育儿假的知晓度,并通过执法手段切实保障“育儿假”的实施。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区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以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
(联系人:马瑞 联系电话:15181434166) |
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广元市朝天区委组织部 2023年10月24日 |
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共广元市朝天区委组织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