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部分参公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建议 |
编 号:第〔93〕号 | 所属类别:委员提案 |
提案人:董德平 | |
为此,建议:对参公前已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工龄满20年的参公人员参照副主任科员工资待遇予以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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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结果:已立案 | 信息公开:是 |
交办时间:2015年5月4日 | 是否重点:否 |
督办单位:区委督查室 | 牵头领导:张开翅 |
主办单位:区委组织部 | 协办单位:区人社局 |
关于政协广元市朝天区五届五次会议第93号委员提案的回复 |
您在政协广元市朝天区五届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解决部分参公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建议》(第〔93〕号提案)已收悉。区委组织部对你所提的建议高度重视,召集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是关于国家的工资政策。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政策是由人社部、财政部牵头制定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再制定实施意见。它涉及到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也涉及到各地经济状况、行业特点以及社会稳定等问题,是非常严肃的。市、县(区)两级都无权制定工资政策,主要职责是抓好上级工资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是关于参公管理的有关政策。参公单位即为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公之前主要以社会公益服务为主,参公之后则是以行政执法为主。单位工作人员参公则是在省上作出参公批复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审核,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县区主要负责按市上审定的人员职务重新确定参公人员的工资标准等。 三是关于“对参公前已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工龄满20年的参公人员参照副主任科员工资待遇予以解决”建议。按照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四川省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意见>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广人社发〔2015〕15号)文件规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参照管理前只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根据参照管理后所任职务,按照与机关同等条件人员大体平衡的原则确定任职年限,具体处理办法是:现任职务为科员的,将原聘任为助教(助理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与任科员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现任职务为副科级的,将原聘任为讲师(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与任副科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目前,区人社局按照该文件规定正在摸底调研中,在通过认真研究分析之后,统计符合以上条件的参公人员,在经过资格审核、民主推荐、测评、考察,提交区委常委会研究讨论通过后,按照职务职级并行相关规定予以解决。2013年前各地执行的工龄达到一定年限后享受上一级工资待遇的政策,按照中组部规定现已全部取消。 基于目前已出台的政策,你提出的部分建议是能够得到落实的,只是需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完毕后,才能够兑现待遇。欢迎你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给予我们更多的支持,多提宝贵意见。 |
(联系人:刘浩然 联系电话:8671321) |
中共广元市朝天区委组织部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0月29日 |
中共广元市朝天区委组织部 |
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