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机制,稳定医疗秩序,和谐医患关系的建议 |
编 号:第〔81〕号 | 所属类别:委员提案 |
提案人:李勇 | 联名人: 宋琳 |
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医疗纠纷也将按照要求实行第三方调节和依法依据处理,医院将不再独立处置赔偿在2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彻底打击“医闹”,“医访”,“医缠”等不良现象。 二、我区第三方调节现状。建立医疗纠纷责任保险,推进第三方调节是新一轮医改的要求,也是依法治理的必然,同时也是一新生事物。由于没有经验,也没有成功的模式,所以我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任处在积极的探索之中,尚存在人力不足,经费不足,启动机制欠佳影响力较低等现象 三、综上所述我们建议:(一)增设第三方调节工作(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二)提供第三方调节工作地点和调节场所;(三)出台第三方调节工作有偿收费的政策,既在工作人员的组织下,参与调节的司法人员、律师和医疗专业人员,获得一定的报酬;(四)全区公费医疗单位可按一定收入比例支付医疗纠纷责任保险及调节工作经费;(五)赋予第三方调节工作管理处监督和四项费用上缴的权利;(六)完善第三方调节应急响应机制;(七)利用新闻媒体加大第三方调节相关工作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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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结果:已立案 | 信息公开:是 |
交办时间:2015年4月17日 | 是否重点:否 |
督办单位:政府督查室 | 牵头领导:何开莉 |
主办单位:区卫计局 |
关于政协广元市朝天区五届五次会议第81号委员提案的回复 |
您在政协广元市朝天区五届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完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机制,稳定医疗秩序,和谐医患关系的建议》(第〔81〕号提案)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近年来,医患矛盾突出,各类纠纷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创新社会管理,根据省综治委、省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厅、省保监局七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川综治委〔2012〕7号)、市“两办”《关于成立广元市医患纠纷处置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广府发〔2011〕185号),为全面贯彻落实“调解优先”原则,为医患双方提供沟通、协商平台,有效处置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区实际,区司法局会同我局成立了朝天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人民调解协调中心(区司法局),由司法局分管副局长任主任,区卫生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司法、卫生、保险等部门相关人员为成员,并建立了朝天区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专家库。全区政府办医疗机构均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 当前,我区医患纠纷调解中心在无专门办公场所、专职工作人员及工作经费的情况下,仍然在对全区所发生的医患纠纷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率100%。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区医疗秩序井然、社会和谐稳定。 李勇委员,非常感谢您对我区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工作的关心与支持。今后,希望您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我局将会同司法部门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汇报,积极争取第三方调解工作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提供第三方工作地点和调解场所,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出台相关政策,加大宣传力度,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
(联系人:康哲 联系电话:15892270268) |
2015年10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