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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提案 >> 加强高空抛物防控监管的建议
编 号:第〔67〕号 所属类别:委员提案
提案人:王仕明 联名人:文波 黄地
  “头顶”大事,关乎生命。“高空坠物”被喻为“城市上空的痛”,中国经济的腾飞,房地产企业蓬勃发展,房屋越建越高,让人行走在大街上难免忐忑不安。近年来,高空坠物砸死砸伤人的现象屡见不鲜,真是“祸从天上来”,而这类案件往往因无法找到“侵权人”而只是获得少许补偿,而导致多少受害家庭维权无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可见,每一个建筑物的使用人将面临祸从天降的赔偿或成为不可预知的受害者。且每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将面临巨额赔偿。为此,从社会管理层面和预防高空坠物角度,建议如下:
  一、加强宣传教育,从自身做起,用实际模范行为教育自己和家人做文明实践人,行文明之举,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坠物,从而担负起社会公民应尽之义务和责任,做好一般预防。宣传效果应做到家喻户晓。生活中,严格遵守装修规范,拒绝野蛮施工、违规装修;装修垃圾不乱丢乱放,请打包封装后运送至相应指定垃圾堆放地点;教育好孩子不要往楼下乱扔杂物;勿在阳台外沿、窗户外沿上摆放花盆、拖把等搁置物和悬挂物,以免发生高空坠物意外事件。
  二、形成人人监督、互相监督的社会氛围。高空坠物事关业主、行人的人身安全,人人都有监督高空抛物行为的义务,大家应相互监督和提醒,将此类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发现违法抛物的,应当立即制止,立即报告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三、充分认识到高空抛物的社会危害性,认真学习民法典、《刑法修正案》中对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风险。对于故意高空抛物,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同时,教育物业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认识到管理物业的重要性。对于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明白承担侵权责任以及对于高空抛物或坠物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法律意识。
  四、充分借助和运用技防手段,如雪亮工程、天网工程,追根溯源,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从源头治理。物业服务企业可建设抛物、坠物行为的查询、追踪等监管的“AI”人工智能。同时,加强监控的覆盖范围和运用力度,充分运用物联技术,将隐患消除于萌芽状态。
  五、建立完善的执法机制,充分运用行政执法权和刑事司法权,做好应急处理突发事件的预案。公安、城建监察、市容环境管理等部门应充分协调配合,加大巡查力度和监督检查力度,对于高空抛物的肇事者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或者能够预见但过于自信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查处一批违法分子和犯罪分子,做到杀一儆百,以“特殊预防”的方式防患于未然。公安机关保持高压态势,加大力度追究肇事者的违法行为责任和刑责力度,让受害人获得有效救济,对解决实践中高空物侵权人查找难问题具有积极作用。若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话,对肇事者的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从重处罚。
  六、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指导、探索、建立建筑物管理人、使用人、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预防防范高空抛物的机制。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釆取合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主动作为,承担起安全保障义务和职责,将高空抛物、坠物问题这一物业管理通病治愈。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接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内,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告知业主不要在阳台外沿摆放花盆或者拖把等恳挂物,定期检修门窗,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更换,安装监控设备,加强巡逻,张贴告示标语等。加强业主的自我约束。开展和抵制高空抛物的各项宣传活动,以实物展示的方法告诉业主高空掷物的社会危害。
通过以上行动,最终形成齐抓共管、全民监督防范的良好局面,共同抵制高空抛物,对高空抛物说“不”。
2021年3月11日星期四
审查结果:已立案 信息公开:是
交办时间:2021年4月21日 是否重点:否
督办单位:区委目标绩效办 区政府办公室 牵头领导:李兆南
主办单位:区公安分局 协办单位:区行政执法局 区住建局

关于政协广元市朝天区六届六次会议第67号提案的回复
王仕明委员:
  你提出的《加强高空抛物防控监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辖区内高空抛物现状
  今年3月将高空抛物纳入刑法以来,分局以预防案事件发生,充分利用社区民警开展六进六边六防和基础信息采集工作之际,进社区、进企业、进家庭等开展广泛宣传,到目前在全区范围内未发生有高空抛物案事件发生。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是统筹社会力量广泛宣传。公安机关本着预防为主,整合村社干部、物管人员、治安户长、平安义警等社会力量,深入辖区对群众展开宣传引导,严防发生高空抛物行为现象。二是明确任务压实责任。社区民警深入辖区住宅小区,对小区业委会成员进行培训,充分发挥其职责优势对业主进行宣传教育,指导制定责任书由业主与业委会进行签订。三是整合技防措施追根溯源。公安机关将雪亮、天网、慧眼和社会技防设施进行优化整合,对重点场所,人员密集区域进一步安装技防设施。对发生的高空抛物引发的案事件进行证据固定。
  感谢你对公安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
                   2021年10月15日
(联系人:岳成俊 联系电话:13881281117)
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广元市朝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广元市朝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20日
落实情况: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B)
督办审核:已通过
满意评价:满意
反馈意见:无
提案编号:2021年度第67号
领衔委员:王仕明
附议委员:文波 黄地 

加强高空抛物防控监管的建议

  “头顶”大事,关乎生命。“高空坠物”被喻为“城市上空的痛”,中国经济的腾飞,房地产企业蓬勃发展,房屋越建越高,让人行走在大街上难免忐忑不安。近年来,高空坠物砸死砸伤人的现象屡见不鲜,真是“祸从天上来”,而这类案件往往因无法找到“侵权人”而只是获得少许补偿,而导致多少受害家庭维权无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可见,每一个建筑物的使用人将面临祸从天降的赔偿或成为不可预知的受害者。且每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将面临巨额赔偿。为此,从社会管理层面和预防高空坠物角度,建议如下:
  一、加强宣传教育,从自身做起,用实际模范行为教育自己和家人做文明实践人,行文明之举,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坠物,从而担负起社会公民应尽之义务和责任,做好一般预防。宣传效果应做到家喻户晓。生活中,严格遵守装修规范,拒绝野蛮施工、违规装修;装修垃圾不乱丢乱放,请打包封装后运送至相应指定垃圾堆放地点;教育好孩子不要往楼下乱扔杂物;勿在阳台外沿、窗户外沿上摆放花盆、拖把等搁置物和悬挂物,以免发生高空坠物意外事件。
  二、形成人人监督、互相监督的社会氛围。高空坠物事关业主、行人的人身安全,人人都有监督高空抛物行为的义务,大家应相互监督和提醒,将此类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发现违法抛物的,应当立即制止,立即报告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三、充分认识到高空抛物的社会危害性,认真学习民法典、《刑法修正案》中对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风险。对于故意高空抛物,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同时,教育物业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认识到管理物业的重要性。对于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明白承担侵权责任以及对于高空抛物或坠物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法律意识。
  四、充分借助和运用技防手段,如雪亮工程、天网工程,追根溯源,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从源头治理。物业服务企业可建设抛物、坠物行为的查询、追踪等监管的“AI”人工智能。同时,加强监控的覆盖范围和运用力度,充分运用物联技术,将隐患消除于萌芽状态。
  五、建立完善的执法机制,充分运用行政执法权和刑事司法权,做好应急处理突发事件的预案。公安、城建监察、市容环境管理等部门应充分协调配合,加大巡查力度和监督检查力度,对于高空抛物的肇事者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或者能够预见但过于自信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查处一批违法分子和犯罪分子,做到杀一儆百,以“特殊预防”的方式防患于未然。公安机关保持高压态势,加大力度追究肇事者的违法行为责任和刑责力度,让受害人获得有效救济,对解决实践中高空物侵权人查找难问题具有积极作用。若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话,对肇事者的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从重处罚。
  六、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指导、探索、建立建筑物管理人、使用人、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预防防范高空抛物的机制。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釆取合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主动作为,承担起安全保障义务和职责,将高空抛物、坠物问题这一物业管理通病治愈。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接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内,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告知业主不要在阳台外沿摆放花盆或者拖把等恳挂物,定期检修门窗,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更换,安装监控设备,加强巡逻,张贴告示标语等。加强业主的自我约束。开展和抵制高空抛物的各项宣传活动,以实物展示的方法告诉业主高空掷物的社会危害。
通过以上行动,最终形成齐抓共管、全民监督防范的良好局面,共同抵制高空抛物,对高空抛物说“不”。
2021年3月11日星期四

( B )类
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
广元市朝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广元市朝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2021年度第67号提案的回复

王仕明委员:
  你提出的《加强高空抛物防控监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辖区内高空抛物现状
  今年3月将高空抛物纳入刑法以来,分局以预防案事件发生,充分利用社区民警开展六进六边六防和基础信息采集工作之际,进社区、进企业、进家庭等开展广泛宣传,到目前在全区范围内未发生有高空抛物案事件发生。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是统筹社会力量广泛宣传。公安机关本着预防为主,整合村社干部、物管人员、治安户长、平安义警等社会力量,深入辖区对群众展开宣传引导,严防发生高空抛物行为现象。二是明确任务压实责任。社区民警深入辖区住宅小区,对小区业委会成员进行培训,充分发挥其职责优势对业主进行宣传教育,指导制定责任书由业主与业委会进行签订。三是整合技防措施追根溯源。公安机关将雪亮、天网、慧眼和社会技防设施进行优化整合,对重点场所,人员密集区域进一步安装技防设施。对发生的高空抛物引发的案事件进行证据固定。
  感谢你对公安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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