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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提案 >> 关于纵深推进解决农村五保对象物质、精神供养的建议
编 号:第〔57〕号 所属类别:委员提案
提案人:王仕明 联名人:曾敬平 黄地
  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中最困难的特殊群体,解决这部分人的物质供养、精神供养问题,是关注民生政治、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做好五保供养工作,既能体现了中华民族爱老尊老的传统美德,也体现出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更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特殊弱势群体的关心和照顾。为此,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五保供养体系,对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让全社会共同努力参与、共同关爱,才能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朝天区五保对象多,供养现状堪忧。就汪家乡辖区而言,五保户合计62户62人,其中60岁以上五保对象34人,肢体残疾及孤寡老人户占主流。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五保对象供养方式单一,分散供养,集中供养率十分低;
  二是五保供养生活费标准偏低,导致生存现状和生活水平普遍偏低,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生活需要。
  三是部分五保对象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穿衣做饭十分困难,五保供养人员绝大多数为孤寡老人,无依无靠。
  四是监护人日常生活料理务工补贴低,甚至没有补贴收入,需外出务工维持生计,监护人不能实施有效照顾和料理,不得已放弃监护职责。此类五保供养人员只得孤寡在家无人照料;
  五是医疗救助为指定医院,不能有效解决大病、疑难杂症的就医需求。且医疗保障停留在“补”的水平,距离“保”的要求尚远。例如有五保供养人员在广元中心医院看病花去医药费用20000余
元,新农保合报账6500元,民政局大病救助5000元,剩余8500元由五保供养人员自己负担或监护人暂时垫付。五保人员本无经济来源,花费数千元医药费用,却医疗保障不足,无疑雪上加霜。
  六是供养仅能体现在物质供养,明显缺乏精神供养。
  为此,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1.适当分类提高现有供养水平,提高五保对象供养生活标准,使之生活水平得到改善。但应严格区分或差别化对待生活自理和不能生活自理五保对象的待遇。若条件允许,供养资金可纳入财政预算。
  2.加强和提高监护人的监管职责,增加发放监护人的务工补贴。对于生活不能自理且分散供养的五保供养人员,需要监护人花费时间和精力对其日常监护,需发放监护务工补贴,从而提高监护人的积极性,以加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3.医疗保障水平需进一步加强。一是对住院治疗费用应全额报销,穷尽报账渠道后余额部分,政府应兜底处理并在财政预算中列支;二是取消政府指定就医医院医疗的做法,力争让五保对象患者选择就医医院;三是建立乡镇医疗巡查组,定期筛查,大病小病防患于未然,从而减轻供养资金的负担。
  4.供养方式上,农村供养虽宜采取分散供养为主,但尚需进一步发挥养老院等集中供养机构的作用,也是大势所趋。对于无法自理的五保对象统一集中供养较为适宜,从而提高集中供养率。这应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利用闲置设施资源,积极扶持社会力量、医疗机构兴办床位,加大床位的补贴力度;也可鼓励农村闲散劳动力个体兴办养老机构,探索通过商业保险解决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等问题。
  5.切实加强物质供养和精神供养的有机结合。五保对象精神愉悦是国家政策关爱的最终体现和价值追求。分散养老更应如此。同时,敬老院作为集中供养机构,应建成功能齐全的老人活动中心,适当配备活动室、阅览室、医务室、理发室、健身房、游戏室等生活娱乐设施,注重环境绿化美化,积极为老人创造良好的休闲娱乐条件。通过举办高频次的关爱慰问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老年娱乐活动,让其感受到如同城市的生活氛围。让五保对象既能享受到物质保障的同时,也能享受到愉悦的精神供养。让其真正老有所乐。
  6.五保供养实施政策的制定应明了落地,让每一个五保对象知晓。同时应穷尽供养政策的贯彻执行,消除五保对象的疑虑。同时,也应全区摸底调查,解决应保未保的五保对象隐藏问题。
审查结果:已立案 信息公开:是
交办时间:2019年5月5日 是否重点:否
督办单位:政府督查室 牵头领导:苏科年
主办单位:区民政局

关于政协广元市朝天区六届四次会议第57号委员提案的回复
王仕明委员:
  你好!
  首先,感谢你对我区弱势群体(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你提出的《关于纵深推进解决农村五保对象物质、精神供养的建议》(编号:第57号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逐一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将研究意见回复于你。
  一、关于你提出五保对象供养方式单一,分散供养,集中供养率十分低的问题。
  一是按照上级文件规定,五保供养方式只有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两种方式,从确定供养方式上讲非此及彼,在上级没有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前,无法自行确定其他供养方式,在供养方式的选择上,我们坚持充分听取被供养人的意见,因此,丰富多样的供养方式目前还不成熟。二是你认为供养率低的问题。每年,我局都对全区现有的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清理认定后统称为特困人员)及其他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特困群体开展全面摸底调查,全面掌握特困人员的基本情况、自理能力、供养需求,严格按《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认真执行,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不符合供养条件的,及时清退出供养范围,做到了应供尽供。目前全区分散供养1062人,集中供养 136人,意愿集中供养率达到了100%。
  二、关于你提出五保生活费标准偏低,导致生存现状和生活水平普遍偏低,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生活需要的问题。
  五保对象的生活供养标准是根据上级文件逐年提高的,(广市民〔2018〕5号)文件要求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从300元/月提高400元/月、每月提高100元,集中供养的从450元/月提高500元/月,每月提高50元,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这些标准的确定是上级在调研县区建议后,综合考虑物价因素上涨基础上作出的。同时按照党中央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今后根据物价水平上涨必将平衡上调供养标准,我们将及时按要求执行,相信相关人员的生存现状和水平不会出现较大的起伏。
  三、关于你提出部分五保对象基本生活无能力自理的问题。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文件要求,2017年对特困人员进行重新认定,要求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划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类,到2020年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50%,我们依据文件精神对全区该类人员进行了全面重新认定。目前,全区特困人员中生活自理能力324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763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11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集中供养达到了21人。
  四、关于你提出监护人对五保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待遇低的问题
  2017年,国务院出台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来,我局结合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出台了《朝天区民政局关于开展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广朝民发〔2017〕10号)。对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监护人每人每月不低于250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监护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有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监护人不低于50元的护理补助。我区是贫困县,财力较弱,我们仅按最低标准给予了补助,2018年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费都拨到各乡镇。如你所说,护理待遇低是个现实问题,我们将积极向区政府和上级部门请示报告,力争在区级财力好转或上级财力支持的情况下提高护理人员待遇。
  五、关于你提出的特困人员医疗救助不到位和就医不便的问题。
  2019年以前特困人员住院区医保局报账后,剩余部分区民政局全额给予医疗救助,2019年5月后,由于机构改革,医疗救助职责划归区医保局,区医保局是政策执行的主体,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政策层面应该不会发生大的变动,特困人员的医疗救助肯定会顺应得到解决。
  六、关于你提出供养仅能体现在物质供养,明显缺乏精神供养的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特困人员的兜底保障工作。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要求“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等服务设施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要求“推动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设施和服务质量达标,在保障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积极为低收入、高龄、独居、残疾、失能农村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近期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明确要求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这些都为做好供养工作指明了方向,你所提出的精神层面的问题也将在这些工作开展过程在得到一并解决,你超前思想意识,值得我们认真学习。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1、进一步加大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特别是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知晓救助的对象、标准、程序,明白生活困难时应得到何种救助,如何申请救助解决困难。
  2、与相关乡镇就“特困人员供养情况”开展排查,对符合特困的人员及时纳入供养范围,确保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欢迎您继续关注、理解、支持我们开展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对本提案的办理结果,请您在网上就满意度进行评价反馈。
  此复
联系人:范香山 联系电话:18180392612 (民政局)
吴晓琴 联系电话:18190422599(民政局)
广元市朝天区民政局2019年10月25日
(联系人:吴晓琴 联系电话:18190422599)
广元市朝天区民政局
2019年10月28日
落实情况:全部或主要问题已解决(A)
督办审核:已通过
满意评价:满意
反馈意见:暂无
提案编号:2019年度第57号
领衔委员:王仕明
附议委员:曾敬平 黄地 

关于纵深推进解决农村五保对象物质、精神供养的建议

  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中最困难的特殊群体,解决这部分人的物质供养、精神供养问题,是关注民生政治、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做好五保供养工作,既能体现了中华民族爱老尊老的传统美德,也体现出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更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特殊弱势群体的关心和照顾。为此,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五保供养体系,对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让全社会共同努力参与、共同关爱,才能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朝天区五保对象多,供养现状堪忧。就汪家乡辖区而言,五保户合计62户62人,其中60岁以上五保对象34人,肢体残疾及孤寡老人户占主流。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五保对象供养方式单一,分散供养,集中供养率十分低;
  二是五保供养生活费标准偏低,导致生存现状和生活水平普遍偏低,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生活需要。
  三是部分五保对象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穿衣做饭十分困难,五保供养人员绝大多数为孤寡老人,无依无靠。
  四是监护人日常生活料理务工补贴低,甚至没有补贴收入,需外出务工维持生计,监护人不能实施有效照顾和料理,不得已放弃监护职责。此类五保供养人员只得孤寡在家无人照料;
  五是医疗救助为指定医院,不能有效解决大病、疑难杂症的就医需求。且医疗保障停留在“补”的水平,距离“保”的要求尚远。例如有五保供养人员在广元中心医院看病花去医药费用20000余
元,新农保合报账6500元,民政局大病救助5000元,剩余8500元由五保供养人员自己负担或监护人暂时垫付。五保人员本无经济来源,花费数千元医药费用,却医疗保障不足,无疑雪上加霜。
  六是供养仅能体现在物质供养,明显缺乏精神供养。
  为此,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1.适当分类提高现有供养水平,提高五保对象供养生活标准,使之生活水平得到改善。但应严格区分或差别化对待生活自理和不能生活自理五保对象的待遇。若条件允许,供养资金可纳入财政预算。
  2.加强和提高监护人的监管职责,增加发放监护人的务工补贴。对于生活不能自理且分散供养的五保供养人员,需要监护人花费时间和精力对其日常监护,需发放监护务工补贴,从而提高监护人的积极性,以加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3.医疗保障水平需进一步加强。一是对住院治疗费用应全额报销,穷尽报账渠道后余额部分,政府应兜底处理并在财政预算中列支;二是取消政府指定就医医院医疗的做法,力争让五保对象患者选择就医医院;三是建立乡镇医疗巡查组,定期筛查,大病小病防患于未然,从而减轻供养资金的负担。
  4.供养方式上,农村供养虽宜采取分散供养为主,但尚需进一步发挥养老院等集中供养机构的作用,也是大势所趋。对于无法自理的五保对象统一集中供养较为适宜,从而提高集中供养率。这应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利用闲置设施资源,积极扶持社会力量、医疗机构兴办床位,加大床位的补贴力度;也可鼓励农村闲散劳动力个体兴办养老机构,探索通过商业保险解决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等问题。
  5.切实加强物质供养和精神供养的有机结合。五保对象精神愉悦是国家政策关爱的最终体现和价值追求。分散养老更应如此。同时,敬老院作为集中供养机构,应建成功能齐全的老人活动中心,适当配备活动室、阅览室、医务室、理发室、健身房、游戏室等生活娱乐设施,注重环境绿化美化,积极为老人创造良好的休闲娱乐条件。通过举办高频次的关爱慰问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老年娱乐活动,让其感受到如同城市的生活氛围。让五保对象既能享受到物质保障的同时,也能享受到愉悦的精神供养。让其真正老有所乐。
  6.五保供养实施政策的制定应明了落地,让每一个五保对象知晓。同时应穷尽供养政策的贯彻执行,消除五保对象的疑虑。同时,也应全区摸底调查,解决应保未保的五保对象隐藏问题。

( A )类
广元市朝天区民政局
关于2019年度第57号提案的回复

王仕明委员:
  你好!
  首先,感谢你对我区弱势群体(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你提出的《关于纵深推进解决农村五保对象物质、精神供养的建议》(编号:第57号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逐一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将研究意见回复于你。
  一、关于你提出五保对象供养方式单一,分散供养,集中供养率十分低的问题。
  一是按照上级文件规定,五保供养方式只有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两种方式,从确定供养方式上讲非此及彼,在上级没有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前,无法自行确定其他供养方式,在供养方式的选择上,我们坚持充分听取被供养人的意见,因此,丰富多样的供养方式目前还不成熟。二是你认为供养率低的问题。每年,我局都对全区现有的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清理认定后统称为特困人员)及其他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特困群体开展全面摸底调查,全面掌握特困人员的基本情况、自理能力、供养需求,严格按《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认真执行,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不符合供养条件的,及时清退出供养范围,做到了应供尽供。目前全区分散供养1062人,集中供养 136人,意愿集中供养率达到了100%。
  二、关于你提出五保生活费标准偏低,导致生存现状和生活水平普遍偏低,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生活需要的问题。
  五保对象的生活供养标准是根据上级文件逐年提高的,(广市民〔2018〕5号)文件要求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从300元/月提高400元/月、每月提高100元,集中供养的从450元/月提高500元/月,每月提高50元,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这些标准的确定是上级在调研县区建议后,综合考虑物价因素上涨基础上作出的。同时按照党中央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今后根据物价水平上涨必将平衡上调供养标准,我们将及时按要求执行,相信相关人员的生存现状和水平不会出现较大的起伏。
  三、关于你提出部分五保对象基本生活无能力自理的问题。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文件要求,2017年对特困人员进行重新认定,要求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划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类,到2020年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50%,我们依据文件精神对全区该类人员进行了全面重新认定。目前,全区特困人员中生活自理能力324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763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11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集中供养达到了21人。
  四、关于你提出监护人对五保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待遇低的问题
  2017年,国务院出台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来,我局结合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出台了《朝天区民政局关于开展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广朝民发〔2017〕10号)。对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监护人每人每月不低于250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监护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有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监护人不低于50元的护理补助。我区是贫困县,财力较弱,我们仅按最低标准给予了补助,2018年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费都拨到各乡镇。如你所说,护理待遇低是个现实问题,我们将积极向区政府和上级部门请示报告,力争在区级财力好转或上级财力支持的情况下提高护理人员待遇。
  五、关于你提出的特困人员医疗救助不到位和就医不便的问题。
  2019年以前特困人员住院区医保局报账后,剩余部分区民政局全额给予医疗救助,2019年5月后,由于机构改革,医疗救助职责划归区医保局,区医保局是政策执行的主体,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政策层面应该不会发生大的变动,特困人员的医疗救助肯定会顺应得到解决。
  六、关于你提出供养仅能体现在物质供养,明显缺乏精神供养的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特困人员的兜底保障工作。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要求“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等服务设施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要求“推动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设施和服务质量达标,在保障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积极为低收入、高龄、独居、残疾、失能农村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近期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明确要求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这些都为做好供养工作指明了方向,你所提出的精神层面的问题也将在这些工作开展过程在得到一并解决,你超前思想意识,值得我们认真学习。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1、进一步加大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特别是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知晓救助的对象、标准、程序,明白生活困难时应得到何种救助,如何申请救助解决困难。
  2、与相关乡镇就“特困人员供养情况”开展排查,对符合特困的人员及时纳入供养范围,确保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欢迎您继续关注、理解、支持我们开展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对本提案的办理结果,请您在网上就满意度进行评价反馈。
  此复
联系人:范香山 联系电话:18180392612 (民政局)
吴晓琴 联系电话:18190422599(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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