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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提案 >> 关于完善由政府主导成立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机构的建议
编 号:第〔51〕号 所属类别:委员提案
提案人:蒲宁波 联名人:胡玲 方敏 邱群坤 刘小蓉
  医疗纠纷是卫生系统,也是社会的一大棘手问题。医疗纠纷防范难,解决更难。不少医疗纠纷因为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演变为暴力冲突,甚至群体事件,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
  目前我区各医院处理医疗纠纷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双方直接协调,这样容易使矛盾加剧。二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由于卫生局和医院存在管理关系,使很多患者不能信任。三是提起诉讼,但时间长成本高。医疗纠纷的处理,让卫生主管部门、医院、患者三方都会为解决方式伤脑筋。基于这一系列原因,我省出台《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并于2012年4月11日开始实施。该《办法》施行后,我区也建立了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区司法局兼办)。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一条新途径,在解决医疗纠纷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在今后工作中逐步加以解决。
  一、 存在问题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病人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对医疗服务质量期望值的提高,医疗纠纷呈现逐年增多的现象,医患矛盾日益加剧,已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
  (一)赔偿要求高,调解难度大。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患者及其家属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会主动采取各种行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也有部分患者对医学的期望值过高,存在维权过度现象。同时,将就医行为简单理解为商品买卖行为,认识不到医疗工作是高技术、高风险和有诸多不确定因素的一门科学,对某些正常抢救措施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和医疗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医疗意外不能客观认识,对医疗纠纷的赔偿数额要求不断提高,医疗纠纷处理的难度加大。
  (二)无专用法律,赔偿标准低。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参照的法律依据不明确,到底是应该依照《民法通则》执行,还是应该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没有明确的规定。虽说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一般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但不是所有医疗纠纷都属于医疗事故,对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纠纷处理,没有具体的规定。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赔偿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协调,与民法损害赔偿标准相比差距过大。患方难以接受法定的赔偿标准。事实上,实际赔偿标准大大高于法定赔偿标准。
  (三)调解人员少,专业不对口。在医疗纠纷调解中,往往涉及复杂、专业的医学知识与法学知识,调解员的作用举足轻重。目前,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无专职人员,力量比较薄弱。特别是医疗行业存在特殊性,而调解员是法律专业毕业,对医学知识不了解,所以在调解时感到压力大。由于人员紧张问题,对于突发性医疗纠纷,特别是发生在中午、夜间、双休日、节假日的时候,难以及时开展调解工作。同时,医患双方发生严重冲突时,发生纠纷的现场及调解现场,保卫力度明显不足,对恶性事件如停尸、闹丧、围攻、打砸行为,无法及时处理或阻止。
  (四)责任不清楚,花钱“买”平安。按理,医疗纠纷应该在理清双方责任的基础上再进行协商赔偿事宜,但一般情况下,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了避免发生患方出现停尸、闹丧、围攻、打砸、上访等行为,结果都会是医院方给予一定的赔偿,而不是组织有关人员对医疗纠纷的责任进行鉴定,分清患方的责任是多少,医方的责任是多少。医院方有时虽然知道自己并没有过错,但因为没有太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解决纠纷,只好花钱“买”平安。这一结果,导致许多患者得出只要到医院闹,就可以得到赔偿的结论,使医疗纠纷越来越多,医院的负担越来越重。
  (五)政府无医调委独立办公经费。医调会工作所需经费、调解员工作补贴、个案奖励、工作场所和设施等均未纳入财政统筹安排。致使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得不到提高,从而对于突发性医疗纠纷,特别是发生在中午、夜间、双休日、节假日的时候,难以及时开展调解工作,导致矛盾激化。
  二、建议与对策
近年来,我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和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特建议如下:
 (一)配好调解人员,完善理赔依据。由于调委会专业性比较强,建议成立一个医疗专家顾问团队,对复杂、疑难医疗问题进行论证。在人民调解员的选调上,要选择热爱调解工作、有社会责任心、有学习能力和沟通能力的高素质的人员,而且选入之后要定期组织学习、培训和考核,并保证其基本的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人员的基本稳定。结合医疗纠纷突发性强、不稳定因素多等特点,建议政府加大经费、人力投入力度,打破8小时工作制常规,使节假日也有人值班调解。
  (二)加强部门联动,提高调处力度。医疗纠纷的调解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必须加强部门的联动,通过部门间的密切配合,使医疗纠纷得到妥善解决。财政部门应加大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的经费投入,预留适当比例的财政预算,并做到专款专用,以保证医调委能够专心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新闻媒体在做报道时,要客观公正、理性成熟,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与氛围。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等部门从法律、政策、制度和工作方法等方面入手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实施科学的指导,帮助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到依法、规范调解。公安机关要加强支持力度,对恶性纠纷、停尸、闹丧、围攻、打闹医疗机构,依法及时处置,引导患方合法、有序、理性地进行纠纷调处,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尽自己的一份责任。
  (三)加强普法教育,完善监督机制。政府要引导群众依法办事,加强普法学习、宣传和教育,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解决矛盾争端。如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宣传教育,不仅医务人员要认真学,政府和新闻媒体应当对公众也进行全面地、系统地宣传,让社会公众全面、准确地了解条例内容,而不能片面断章取义。医院内部也要加强管理,加强教育,使医务人员知法守法,依法行医,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正当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有一个合法、合理、合情的监督,才能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始终保持“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的办事原则,得到医患双方的信赖。
  (四)加强窗口建设,衔接医疗保险。规范、严谨的调解工作程序是获得公正调解结果的形式保障,也是取信医患双方,树立医调委公信形象的必要举措。因此,必须走规范化发展之路,从受理申请、调查取证、主持调解、签订调解协议、档案管理、保密义务等各个工作环节进行制度规范,确保规范调解、阳光调解、公正调解。建议加强窗口建设,开展人性化服务,积极主动介入医疗纠纷,以周到诚恳的服务态度和公平持正的精神面貌树立医调委的良好工作形象。同时,建议实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的有效衔接。保险理赔与医疗纠纷调解有着基本相同的工作内容,如纠纷损失产生的原因、损失的大小、医疗机构是否应承担责任等。涉及有关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纠纷的处理,可吸纳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参与调解,调解与理赔合二为一,同时启动,调解达成协议的,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又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超出保险责任范围的赔偿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从而形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保险理赔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使医疗纠纷能够得到更好的解决。
审查结果:已立案 信息公开:是
交办时间:2018年4月20日 是否重点:否
督办单位:政府督查室 牵头领导:孙玉娟
主办单位:区卫计局

关于政协广元市朝天区六届三次会议第51号委员提案的回复
蒲宁波、胡玲、方敏、邱群坤、刘小蓉委员:
您们在区政协第六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由政府主导成立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已收悉,针对你们在《建议》中提及的目前在处理医疗纠纷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与对策,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及局内有关股室对当前医疗纠纷处理中所面临的具体问题进行了专题研判,现将我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川综治委〔2012〕7号)文件精神,更好地化解医患矛盾与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经区政府批准,于2012年成立了朝天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办公室设在司法局,并于2017年8月对医调委组成人员进行了调整充实。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在处理医疗纠纷中的作用,有效化解了医患矛盾,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按照原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全面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广卫发〔2013〕45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提高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抵御医疗风险能力,从2013年起,我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均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有效降低了医疗风险。
目前我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无专职人员、工作经费和办公场所,我局正会同区级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协调,向政府争取解决工作场所、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使我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更加健全、完善。
各位委员,非常感谢您们一直以来对我区卫生事业的关心与支持。今后,希望您们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医疗纠纷化解处理力度,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联系人:黄子钧 联系电话:18981289280)
最后,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此函
(联系人:黄子钧 联系电话:18981289280)
2018年11月15日
落实情况:全部或主要问题已解决(A)
督办审核:已通过
满意评价:满意
反馈意见:满意
提案编号:2018年度第51号
领衔委员:蒲宁波
附议委员:胡玲 方敏 邱群坤 刘小蓉 

关于完善由政府主导成立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机构的建议

  医疗纠纷是卫生系统,也是社会的一大棘手问题。医疗纠纷防范难,解决更难。不少医疗纠纷因为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演变为暴力冲突,甚至群体事件,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
  目前我区各医院处理医疗纠纷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双方直接协调,这样容易使矛盾加剧。二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由于卫生局和医院存在管理关系,使很多患者不能信任。三是提起诉讼,但时间长成本高。医疗纠纷的处理,让卫生主管部门、医院、患者三方都会为解决方式伤脑筋。基于这一系列原因,我省出台《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并于2012年4月11日开始实施。该《办法》施行后,我区也建立了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区司法局兼办)。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一条新途径,在解决医疗纠纷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在今后工作中逐步加以解决。
  一、 存在问题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病人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对医疗服务质量期望值的提高,医疗纠纷呈现逐年增多的现象,医患矛盾日益加剧,已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
  (一)赔偿要求高,调解难度大。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患者及其家属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会主动采取各种行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也有部分患者对医学的期望值过高,存在维权过度现象。同时,将就医行为简单理解为商品买卖行为,认识不到医疗工作是高技术、高风险和有诸多不确定因素的一门科学,对某些正常抢救措施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和医疗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医疗意外不能客观认识,对医疗纠纷的赔偿数额要求不断提高,医疗纠纷处理的难度加大。
  (二)无专用法律,赔偿标准低。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参照的法律依据不明确,到底是应该依照《民法通则》执行,还是应该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没有明确的规定。虽说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一般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但不是所有医疗纠纷都属于医疗事故,对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纠纷处理,没有具体的规定。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赔偿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协调,与民法损害赔偿标准相比差距过大。患方难以接受法定的赔偿标准。事实上,实际赔偿标准大大高于法定赔偿标准。
  (三)调解人员少,专业不对口。在医疗纠纷调解中,往往涉及复杂、专业的医学知识与法学知识,调解员的作用举足轻重。目前,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无专职人员,力量比较薄弱。特别是医疗行业存在特殊性,而调解员是法律专业毕业,对医学知识不了解,所以在调解时感到压力大。由于人员紧张问题,对于突发性医疗纠纷,特别是发生在中午、夜间、双休日、节假日的时候,难以及时开展调解工作。同时,医患双方发生严重冲突时,发生纠纷的现场及调解现场,保卫力度明显不足,对恶性事件如停尸、闹丧、围攻、打砸行为,无法及时处理或阻止。
  (四)责任不清楚,花钱“买”平安。按理,医疗纠纷应该在理清双方责任的基础上再进行协商赔偿事宜,但一般情况下,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了避免发生患方出现停尸、闹丧、围攻、打砸、上访等行为,结果都会是医院方给予一定的赔偿,而不是组织有关人员对医疗纠纷的责任进行鉴定,分清患方的责任是多少,医方的责任是多少。医院方有时虽然知道自己并没有过错,但因为没有太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解决纠纷,只好花钱“买”平安。这一结果,导致许多患者得出只要到医院闹,就可以得到赔偿的结论,使医疗纠纷越来越多,医院的负担越来越重。
  (五)政府无医调委独立办公经费。医调会工作所需经费、调解员工作补贴、个案奖励、工作场所和设施等均未纳入财政统筹安排。致使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得不到提高,从而对于突发性医疗纠纷,特别是发生在中午、夜间、双休日、节假日的时候,难以及时开展调解工作,导致矛盾激化。
  二、建议与对策
近年来,我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和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特建议如下:
 (一)配好调解人员,完善理赔依据。由于调委会专业性比较强,建议成立一个医疗专家顾问团队,对复杂、疑难医疗问题进行论证。在人民调解员的选调上,要选择热爱调解工作、有社会责任心、有学习能力和沟通能力的高素质的人员,而且选入之后要定期组织学习、培训和考核,并保证其基本的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人员的基本稳定。结合医疗纠纷突发性强、不稳定因素多等特点,建议政府加大经费、人力投入力度,打破8小时工作制常规,使节假日也有人值班调解。
  (二)加强部门联动,提高调处力度。医疗纠纷的调解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必须加强部门的联动,通过部门间的密切配合,使医疗纠纷得到妥善解决。财政部门应加大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的经费投入,预留适当比例的财政预算,并做到专款专用,以保证医调委能够专心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新闻媒体在做报道时,要客观公正、理性成熟,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与氛围。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等部门从法律、政策、制度和工作方法等方面入手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实施科学的指导,帮助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到依法、规范调解。公安机关要加强支持力度,对恶性纠纷、停尸、闹丧、围攻、打闹医疗机构,依法及时处置,引导患方合法、有序、理性地进行纠纷调处,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尽自己的一份责任。
  (三)加强普法教育,完善监督机制。政府要引导群众依法办事,加强普法学习、宣传和教育,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解决矛盾争端。如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宣传教育,不仅医务人员要认真学,政府和新闻媒体应当对公众也进行全面地、系统地宣传,让社会公众全面、准确地了解条例内容,而不能片面断章取义。医院内部也要加强管理,加强教育,使医务人员知法守法,依法行医,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正当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有一个合法、合理、合情的监督,才能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始终保持“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的办事原则,得到医患双方的信赖。
  (四)加强窗口建设,衔接医疗保险。规范、严谨的调解工作程序是获得公正调解结果的形式保障,也是取信医患双方,树立医调委公信形象的必要举措。因此,必须走规范化发展之路,从受理申请、调查取证、主持调解、签订调解协议、档案管理、保密义务等各个工作环节进行制度规范,确保规范调解、阳光调解、公正调解。建议加强窗口建设,开展人性化服务,积极主动介入医疗纠纷,以周到诚恳的服务态度和公平持正的精神面貌树立医调委的良好工作形象。同时,建议实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的有效衔接。保险理赔与医疗纠纷调解有着基本相同的工作内容,如纠纷损失产生的原因、损失的大小、医疗机构是否应承担责任等。涉及有关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纠纷的处理,可吸纳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参与调解,调解与理赔合二为一,同时启动,调解达成协议的,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又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超出保险责任范围的赔偿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从而形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保险理赔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使医疗纠纷能够得到更好的解决。

( A )类
关于2018年度第51号提案的回复

蒲宁波、胡玲、方敏、邱群坤、刘小蓉委员:
您们在区政协第六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由政府主导成立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已收悉,针对你们在《建议》中提及的目前在处理医疗纠纷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与对策,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及局内有关股室对当前医疗纠纷处理中所面临的具体问题进行了专题研判,现将我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川综治委〔2012〕7号)文件精神,更好地化解医患矛盾与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经区政府批准,于2012年成立了朝天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办公室设在司法局,并于2017年8月对医调委组成人员进行了调整充实。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在处理医疗纠纷中的作用,有效化解了医患矛盾,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按照原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全面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广卫发〔2013〕45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提高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抵御医疗风险能力,从2013年起,我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均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有效降低了医疗风险。
目前我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无专职人员、工作经费和办公场所,我局正会同区级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协调,向政府争取解决工作场所、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使我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更加健全、完善。
各位委员,非常感谢您们一直以来对我区卫生事业的关心与支持。今后,希望您们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医疗纠纷化解处理力度,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联系人:黄子钧 联系电话:18981289280)
最后,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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