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天政协 - 提案管理系统
委员提案 >>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建议
编 号:第〔98〕号 所属类别:委员提案
提案人:马蓉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城乡融合加快,电动自行车已经广泛进入城乡居民家庭,队伍日益扩大。随着电动车的激增,如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进一步改善交通秩序,提高交通管理水平,已成为道路交通面临的一个重要难题。
  一、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电动自行车超标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最高车速不大于20公里、整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具备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公里)。由于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速度慢,负重能力差,在市场需求和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超标电动车自行车充斥市场,生产、销售企业普遍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而消费者也往往希望跑得快、载得多,也愿意购买、使用超标电动自行车。 
  (二)道路交通违法率高。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无需持证驾驶,驾驶人员复杂,上至七八十岁的老人,下至十几岁的孩子,男女老少似乎都可以成为驾驶员,无法保证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良好的驾驶技能,更不能保证其熟知道路交通规则,并具备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上路行驶我行我素,随意闯红灯、逆向行驶、抢上快车道等,无视交规,乱象横生。导致电动自行车车交通事故频发,交通安全隐患突出。
  (三)源头管理不到位。虽然《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得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但由于相关职能部门在查处违法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和违法销售不符合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方面力度不够,导致大量超标电动车和部分不符合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一方面,超标电动车“边打边冒”,公安机关开展路面整治的效果大打折扣;另一方面,“能买不能用”,电动车驾驶人不理解。
  (四)社会危害后果大。从近年来电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践看,其社会危害后果大。一是肇事逃逸案件侦破难。由于众多电动自行车无牌上路行驶,驾驶人有侥幸心理易逃逸,而且无牌给侦破工作带来极大的人力和精力消耗。二是调处难度大。由于大部分电动自行车没有按照规定或因超标没有登记挂牌和办理保险,而且往往驾驶人经济能力较差,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大多无力赔偿,特别是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更是赔偿不到位。三是容易引发上访等事项。电动自行车之间或与行人发生较为严重道路交通事故后,车主没有办理保险,而且经济能力和法律意识较差,往往采取弃车或不配合交管部门调查取证等消极处理办法,如果不构成刑事案件,交管部门无法采取人身强制措施,驾驶人到位情况经常发生,进而导致受害方闹事、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和使用管理的建议:  
  (一)狠抓源头管理。质监、工商、公安部门应该加强对电瓶车生产和销售环节的联合监管,坚决禁止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生产甚至在市场销售,对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二)加大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电动自行车应注意的交通规则和注意事项,使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法纪,消除安全隐患,达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开展人员培训。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开展短期培训,以便让他们了解电动自行车方面的法规、管理办法及处罚措施,熟悉电动自行车的性能及交通规则。
  (四)强化上路管理。严厉查处电动自行车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对电动自行车负重物,超宽、超大、超高的要严罚重处,对于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应按照机动车的管理和通行规则去判断事故责任,从而有效减少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维护生命财产安全。
  (五)制定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建立长效机制,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执行,有效地降低电动自行车的运行安全事故和社会危害。
审查结果:已立案 信息公开:是
交办时间:2018年4月20日 是否重点:否
督办单位:政府督查室 牵头领导:李兆南
主办单位:区公安分局 协办单位:区食药工商局

关于政协广元市朝天区六届三次会议第98号委员提案的回复
马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提案》(政协第98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电动自行车作为近年来的新型产物,因其价格低廉、出行方便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目前,上级部门暂未出台专门针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具体法律法规,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管理各环节依然存在较大监管困难。
  根据您的建议,我局交警大队在三个方面加强举措,强化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一是进一步规范管理。近年来,根据市交警支队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管理相关通知,加大了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监督管理,督促登记上户200余辆;二是多部门联合整治。为确保整治效果,交警、管理交通的派出所、乡镇交管办等部门联合执法,对此类车辆进行常态化管理。交警、管理交通的派出所在对此类车辆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的同时,对辖区所有电动车销售商家进行摸排,对违法销售的不合格电动车,通报工商局、质监局进行相应处罚,从源头上进行整治;三是多渠道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不定时发布电动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和宣传提示信息;利用赶场日上街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有效扩大主题宣传面和广大人民群众知晓率,争取得到群众理解,取得社会共识。
  马蓉委员,您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提案已经很全面、具体,我们将采纳您的建议进一步加强电子自行车的管理,再次感谢您们对公安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宋家成 联系电话:13981234066)
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
2018年9月25日
落实情况: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B)
督办审核:已通过
满意评价:满意
反馈意见:暂无
提案编号:2018年度第98号
领衔委员:马蓉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建议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城乡融合加快,电动自行车已经广泛进入城乡居民家庭,队伍日益扩大。随着电动车的激增,如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进一步改善交通秩序,提高交通管理水平,已成为道路交通面临的一个重要难题。
  一、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电动自行车超标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最高车速不大于20公里、整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具备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公里)。由于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速度慢,负重能力差,在市场需求和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超标电动车自行车充斥市场,生产、销售企业普遍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而消费者也往往希望跑得快、载得多,也愿意购买、使用超标电动自行车。 
  (二)道路交通违法率高。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无需持证驾驶,驾驶人员复杂,上至七八十岁的老人,下至十几岁的孩子,男女老少似乎都可以成为驾驶员,无法保证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良好的驾驶技能,更不能保证其熟知道路交通规则,并具备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上路行驶我行我素,随意闯红灯、逆向行驶、抢上快车道等,无视交规,乱象横生。导致电动自行车车交通事故频发,交通安全隐患突出。
  (三)源头管理不到位。虽然《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得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但由于相关职能部门在查处违法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和违法销售不符合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方面力度不够,导致大量超标电动车和部分不符合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一方面,超标电动车“边打边冒”,公安机关开展路面整治的效果大打折扣;另一方面,“能买不能用”,电动车驾驶人不理解。
  (四)社会危害后果大。从近年来电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践看,其社会危害后果大。一是肇事逃逸案件侦破难。由于众多电动自行车无牌上路行驶,驾驶人有侥幸心理易逃逸,而且无牌给侦破工作带来极大的人力和精力消耗。二是调处难度大。由于大部分电动自行车没有按照规定或因超标没有登记挂牌和办理保险,而且往往驾驶人经济能力较差,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大多无力赔偿,特别是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更是赔偿不到位。三是容易引发上访等事项。电动自行车之间或与行人发生较为严重道路交通事故后,车主没有办理保险,而且经济能力和法律意识较差,往往采取弃车或不配合交管部门调查取证等消极处理办法,如果不构成刑事案件,交管部门无法采取人身强制措施,驾驶人到位情况经常发生,进而导致受害方闹事、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和使用管理的建议:  
  (一)狠抓源头管理。质监、工商、公安部门应该加强对电瓶车生产和销售环节的联合监管,坚决禁止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生产甚至在市场销售,对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二)加大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电动自行车应注意的交通规则和注意事项,使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法纪,消除安全隐患,达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开展人员培训。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开展短期培训,以便让他们了解电动自行车方面的法规、管理办法及处罚措施,熟悉电动自行车的性能及交通规则。
  (四)强化上路管理。严厉查处电动自行车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对电动自行车负重物,超宽、超大、超高的要严罚重处,对于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应按照机动车的管理和通行规则去判断事故责任,从而有效减少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维护生命财产安全。
  (五)制定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建立长效机制,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执行,有效地降低电动自行车的运行安全事故和社会危害。

( B )类
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
关于2018年度第98号提案的回复

马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提案》(政协第98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电动自行车作为近年来的新型产物,因其价格低廉、出行方便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目前,上级部门暂未出台专门针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具体法律法规,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管理各环节依然存在较大监管困难。
  根据您的建议,我局交警大队在三个方面加强举措,强化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一是进一步规范管理。近年来,根据市交警支队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管理相关通知,加大了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监督管理,督促登记上户200余辆;二是多部门联合整治。为确保整治效果,交警、管理交通的派出所、乡镇交管办等部门联合执法,对此类车辆进行常态化管理。交警、管理交通的派出所在对此类车辆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的同时,对辖区所有电动车销售商家进行摸排,对违法销售的不合格电动车,通报工商局、质监局进行相应处罚,从源头上进行整治;三是多渠道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不定时发布电动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和宣传提示信息;利用赶场日上街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有效扩大主题宣传面和广大人民群众知晓率,争取得到群众理解,取得社会共识。
  马蓉委员,您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提案已经很全面、具体,我们将采纳您的建议进一步加强电子自行车的管理,再次感谢您们对公安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当前用户「」您好!欢迎登录政协提案管理系统。  联系电话:0839-8622541 0839-8625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