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区部分村名更名的建议 |
编 号:第〔22〕号 | 所属类别:委员提案 |
提案人:民革朝天支部 | 联名人:杨大猛 王宏彥 |
一、确保更名抓住二次普查机遇。目前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正在开展,地名更名也是这次地名普查的工作任务之一。如果我区借此时机完成此部分村更名,更改后的村名将在此次普查中一并进入各级地名数据库,则不需要另行单独启动地名更名程序,是一次难得的机遇。根据第二次地名普查要求,2017年6月份各县区要接受省上验收,因此,务必抓紧启动,确保2017年6月底以前完成。 二、确保更名过渡期间相对稳定。村名更名后主要涉及到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农村合作医疗证、门牌和村级组织的印章、吊牌变更。居民身份证可暂不变更,待适当时机(如颁布第三代居民身份证)再行变更。门牌也可在需更新时再变更,居民户口簿、农村合作医疗证可继续延用至换新证时变更。因此,目前仅需更换村级组织的印章和吊牌。 三、拟更名的村。在全区各乡镇进行一次普遍摸排,最终更名的村及拟更村名按程序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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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结果:已立案 | 信息公开:是 |
交办时间:2017年4月6日 | 是否重点:否 |
督办单位:政府督查室 | 牵头领导:苏科年 |
主办单位:区民政局 |
关于政协广元市朝天区六届二次会议第22号委员提案的回复 |
您提出的《关于我区部分村名更名的建议》(第98号)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并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 村名更名的相关规定 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三条 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第五条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防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二)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 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村名更名后,原住居民需更改身份证和户口本信息,门牌、银行卡、合作医疗等相关信息,村级组织的印章、吊牌等相关信息也要进行变更。 二、 村名更名的办理程序 村名更名的审批办理的程序:一是各村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进行征求意见和表决;二是各村将征求意见和表决资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同意进行更名的乡镇人民政府向区人民政府上报村名更名请示;三是区人民政府研究后进行批复,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备案。 三、 村名更名工作的安排落实 根据你提出的我区6个乡镇涉及20个村需进行村名更名的建议,我局及时与有关乡镇进行了联系和协调。目前,建议更名的乡镇都已经通过征求群众意见并经党委政府研究,已经回复我局不进行村名更名。其主要原因是:大部分群众担心更名后要更改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等诸多相关个人信息,会带来负担和麻烦。经我局研究,按照《地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村名更名工作应按村名更名的程序办理,当地群众不同意更名,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应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故暂不进行更名。 |
(联系人:吴云雄 联系电话:18981206211) |
广元市朝天区民政局 2017年9月19日 |
广元市朝天区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