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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提案 >> 关于户口登记管理相关工作的建议
编 号:第〔107〕号 所属类别:委员提案
提案人:侯光华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经常听见当事人反应上户难,特别是未婚生育、超计划生育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人口在申报户口登记时,户口登记部门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准生证、社会抚养费缴纳依据等才给予登记;还有就是离婚后的的户口迁移、合并等,户口登记部门也要求要原户口簿,但是一般情况是,发生感情纠纷后诉讼离婚,对方基本拒绝提供户口簿。
   出生登记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法律赋予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前提和基础,依法申报出生登记是公民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因离婚引起户口的迁移和分立、合并,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应登全登也是公安机关掌握人口动态的重要依据,更是国家人口普查的重要依据。
将新生儿落户与计划生育工作绑定,对违反计划生育的新生儿申报户口设置各种(如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相等)限制条件等问题,其影响是很不好的。
  我国195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88年12月25日《公安部、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1988年国务院的《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1998年7月24日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新生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主动向当地公安和卫生计生部门申报出生登记。对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公安派出所根据其父母申请、居民户口簿(父母一方或者双方)、结婚证(非婚生不需提供)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当场予以办理。对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其父母申请、居民户口簿、结婚证(非婚生不需提供)及DNA亲子鉴定证明材料,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对于离婚后需要办理户口迁移及分户的,尤其是只需要分户的,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原所在家庭户的户口簿(如该户主拒绝提供可不需要)完全可以当场予以办理。
   希望有关部门依法简化程序,不要设置非法的前置、限制条件,从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杜绝出现“黑户口”,也保障国家人口普查的准确性。
审查结果:已立案 信息公开:是
交办时间:2015年4月20日 是否重点:否
督办单位:政府督查室 牵头领导:李兆南
主办单位:区公安分局

关于政协广元市朝天区五届五次会议第107号委员提案的回复
侯光华委员:
  您在政协广元市朝天区五届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户口登记管理相关工作的建议》(第〔107〕号提案)已收悉。首先感谢你对区公安分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局在加强户政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方便服务群众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逐年提高,涉及户政管理方面的信访投诉逐年减少。但由于户政管理工作的政策性强、相关方面的法规滞后,加之派出所的户籍业务经办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变换频繁,对相关政策精神把握不准,导致在办理新生婴儿上户、离婚人员分户、迁移等业务方面存在一些瑕疵和不足,致使办事群众办事难、有怨气。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你的工作建议,加大对派出所户籍办理人员业务培训的力度,进一步简化户籍办理业务的工作程序。
  一是新生婴儿上户由户主或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父母结婚证向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不需当事人提供未落户证明,更不得将《准生证》或违反计划生育罚款收据及社会抚育征收费收据等设置为上户的前置条件。
  二是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或无法核实新生儿母亲信息,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供经省级司法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三是一周岁以上作补录户口审批办理的业务,由户籍派出所所长审批签字后电话报区政务大厅公安户政窗口首席民警登记备案后授权派出所直接办理。
  四是关于离婚户口的办理。离婚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另一方无法分户迁移,经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的,离婚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公安派出所应及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一方到户籍地办理相关户口注销手续。离婚一方户口应迁出未迁出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调解无效的,派出所可以将其户口迁出并登记到社区(行政村)公共集体户。
(联系人:陈登国 联系电话:13981250062)
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
2015年8月31日
落实情况:全部或主要问题已解决(A)
督办审核:已通过
满意评价:满意
反馈意见:暂无
提案编号:2015年度第107号
领衔委员:侯光华

关于户口登记管理相关工作的建议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经常听见当事人反应上户难,特别是未婚生育、超计划生育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人口在申报户口登记时,户口登记部门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准生证、社会抚养费缴纳依据等才给予登记;还有就是离婚后的的户口迁移、合并等,户口登记部门也要求要原户口簿,但是一般情况是,发生感情纠纷后诉讼离婚,对方基本拒绝提供户口簿。
   出生登记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法律赋予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前提和基础,依法申报出生登记是公民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因离婚引起户口的迁移和分立、合并,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应登全登也是公安机关掌握人口动态的重要依据,更是国家人口普查的重要依据。
将新生儿落户与计划生育工作绑定,对违反计划生育的新生儿申报户口设置各种(如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相等)限制条件等问题,其影响是很不好的。
  我国195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88年12月25日《公安部、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1988年国务院的《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1998年7月24日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新生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主动向当地公安和卫生计生部门申报出生登记。对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公安派出所根据其父母申请、居民户口簿(父母一方或者双方)、结婚证(非婚生不需提供)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当场予以办理。对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其父母申请、居民户口簿、结婚证(非婚生不需提供)及DNA亲子鉴定证明材料,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对于离婚后需要办理户口迁移及分户的,尤其是只需要分户的,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原所在家庭户的户口簿(如该户主拒绝提供可不需要)完全可以当场予以办理。
   希望有关部门依法简化程序,不要设置非法的前置、限制条件,从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杜绝出现“黑户口”,也保障国家人口普查的准确性。

( A )类
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
关于2015年度第107号提案的回复

侯光华委员:
  您在政协广元市朝天区五届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户口登记管理相关工作的建议》(第〔107〕号提案)已收悉。首先感谢你对区公安分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局在加强户政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方便服务群众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逐年提高,涉及户政管理方面的信访投诉逐年减少。但由于户政管理工作的政策性强、相关方面的法规滞后,加之派出所的户籍业务经办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变换频繁,对相关政策精神把握不准,导致在办理新生婴儿上户、离婚人员分户、迁移等业务方面存在一些瑕疵和不足,致使办事群众办事难、有怨气。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你的工作建议,加大对派出所户籍办理人员业务培训的力度,进一步简化户籍办理业务的工作程序。
  一是新生婴儿上户由户主或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父母结婚证向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不需当事人提供未落户证明,更不得将《准生证》或违反计划生育罚款收据及社会抚育征收费收据等设置为上户的前置条件。
  二是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或无法核实新生儿母亲信息,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供经省级司法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三是一周岁以上作补录户口审批办理的业务,由户籍派出所所长审批签字后电话报区政务大厅公安户政窗口首席民警登记备案后授权派出所直接办理。
  四是关于离婚户口的办理。离婚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另一方无法分户迁移,经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的,离婚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公安派出所应及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一方到户籍地办理相关户口注销手续。离婚一方户口应迁出未迁出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调解无效的,派出所可以将其户口迁出并登记到社区(行政村)公共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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