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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提案 >> 关于将学校工会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的建议
编 号:第〔46〕号 所属类别:委员提案
提案人:兰正勇 联名人:文晴
  按照《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2023年1月)规定,学校工会经费主要来源于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 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这笔费用很少;二是单位按规定拨缴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经费。但2023年省财政厅出台相关文件规定,义务教育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不得转移支付“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这样一来,学校工会经费来源就只有“按本人工资收入的 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无其它经费来源。
  因此,学校教职工将不能享受到《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相关福利待遇。经费无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学校工作的有效开展,为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保障,更好地服务教职工,现建议将学校工会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原因如下:
  1.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开展工作的重要保障,有利于提高工会组织的服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将工会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可以为工会组织提供稳定的经费来源,保障工会组织的正常运转和服务教职工的需要。
  2.将工会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符合《工会法》和《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也是贯彻落实全总关于工会经费收缴管理的要求。有利于规范工会经费收缴管理,增强工会经费收缴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
  3.将工会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也是提升教师地位和待遇的有效举措,也能体现区委区府对教师的关心,还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效益性。
审查结果:已立案 信息公开:是
交办时间:2024年4月9日 是否重点:否
督办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区委目标绩效办 牵头领导:徐笑梅
主办单位:区总工会 协办单位:区教科局 区财政局

关于政协广元市朝天区七届四次会议第46号委员提案的回复
兰正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学校工会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的建议》提案(第46号)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区工会、财政、教育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对此提案我们非常重视,区总工会牵头召集有关单位作了专题研究。现将办理情况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国工会章程》第七章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二款: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单位行政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按规定比例留成部分;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二、根据您提案建议中提到的“义务教育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不得转移支付‘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经我会协同区财政局、区教科局查阅《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规定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9〕128号)第五条第二款中规定本办法所称公用经费是指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的费用,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校方责任保险费,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按以上文件规定,中央财政资金、省财政资金下拨的生均公用经费中不能提取工会经费。由于我区属典型的农业山区,企业赋税不多,财力相当匮乏,导致全区所有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均未纳入财政预算,待财政财力好转,是否将工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需报请区委区政府审定,并报区人大常委会批复。
  此复函已由区总工会、区财政局、区教科局会签。您对以上答复如有意见,请反馈至区总工会办公室,以便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改进。
  联系方式:0839-8622137
  特此函复。
(联系人:李孛孛 联系电话:0839-8622137)
广元市朝天区总工会广元市朝天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广元市朝天区财政局
2024年7月15日
落实情况: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B)
督办审核:已通过
满意评价:满意
反馈意见:无
提案编号:2024年度第46号
领衔委员:兰正勇
附议委员:文晴 

关于将学校工会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的建议

  按照《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2023年1月)规定,学校工会经费主要来源于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 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这笔费用很少;二是单位按规定拨缴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经费。但2023年省财政厅出台相关文件规定,义务教育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不得转移支付“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这样一来,学校工会经费来源就只有“按本人工资收入的 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无其它经费来源。
  因此,学校教职工将不能享受到《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相关福利待遇。经费无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学校工作的有效开展,为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保障,更好地服务教职工,现建议将学校工会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原因如下:
  1.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开展工作的重要保障,有利于提高工会组织的服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将工会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可以为工会组织提供稳定的经费来源,保障工会组织的正常运转和服务教职工的需要。
  2.将工会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符合《工会法》和《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也是贯彻落实全总关于工会经费收缴管理的要求。有利于规范工会经费收缴管理,增强工会经费收缴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
  3.将工会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也是提升教师地位和待遇的有效举措,也能体现区委区府对教师的关心,还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效益性。

( B )类
广元市朝天区总工会
广元市朝天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广元市朝天区财政局
关于2024年度第46号提案的回复

兰正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学校工会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的建议》提案(第46号)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区工会、财政、教育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对此提案我们非常重视,区总工会牵头召集有关单位作了专题研究。现将办理情况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国工会章程》第七章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二款: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单位行政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按规定比例留成部分;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二、根据您提案建议中提到的“义务教育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不得转移支付‘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经我会协同区财政局、区教科局查阅《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规定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9〕128号)第五条第二款中规定本办法所称公用经费是指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的费用,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校方责任保险费,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按以上文件规定,中央财政资金、省财政资金下拨的生均公用经费中不能提取工会经费。由于我区属典型的农业山区,企业赋税不多,财力相当匮乏,导致全区所有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均未纳入财政预算,待财政财力好转,是否将工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需报请区委区政府审定,并报区人大常委会批复。
  此复函已由区总工会、区财政局、区教科局会签。您对以上答复如有意见,请反馈至区总工会办公室,以便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改进。
  联系方式:0839-8622137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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