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按人头总工资计提和预算干部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建议 |
编 号:第〔98〕号 | 所属类别:委员提案 |
提案人:王臻 | |
一是按干部职工人头工资总额预算和计提住房公积金,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公积金条例》。 二是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切实提高干部职工解决自身住房问题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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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结果:已立案 | 信息公开:是 |
交办时间:2015年4月20日 | 是否重点:否 |
督办单位:政府督查室 | 牵头领导:徐骁 |
主办单位:区财政局 | 协办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 |
关于政协广元市朝天区五届五次会议第98号委员提案的回复 |
您在政协广元市朝天区五届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按人头总工资计提和预算干部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建议》(第〔98〕号提案)已收悉。 经认真调查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和《广元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公积金委〔2014〕1号)文件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单位、个人各5%),不得高于工资收入的24%(单位、个人各12%)。如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人均收入标准(以市统计局公布标准),则按上一年度全市城镇人均收入标准计算缴交住房公积金”。 二、市内毗邻县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5年市内毗邻县区财政对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基数及比例保障情况为:利州区按基本工资及津补贴(绩效工资)的12%预算;昭化区按基本工资及津补贴(绩效工资,不包含警衔津贴等其他特殊岗位津贴)的12%预算;苍溪县按基本工资及津补贴(绩效工资)的8%预算;青川县按基本工资及津补贴(绩效工资)的12%预算;旺苍县按基本工资及津补贴(绩效工资,不包含警衔津贴等其他特殊岗位津贴)的8%预算;剑阁县按基本工资的12%预算。 三、我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住房公积金是落实关怀干部职工、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一项具体措施。区委、区政府严格贯彻国家相关政策,按照国务院及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我区财力实际,在 2013年我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由基本工资的8%提高到基本工资的12%,提高了4个百分点,充分体现了区委、区政府对干部职工的关怀。我区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现状是以职工当月基本工资作为缴费基数。随着朝天财政经济的逐步好转,区财政将逐步调整缴存基数。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增收节支,加强财源建设,加大争取转移支付工作力度,继续深化财政改革,加强财政管理,规范预算执行,进一步推进我区财政工作再上新台阶,并请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财政工作,多提建议和意见。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此函 |
(联系人:何应北 联系电话:13320730525) |
广元市朝天区财政局 2015年9月28日 |
广元市朝天区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