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足额预算司法行政机关人均公用经费的建议 |
编 号:第〔97〕号 | 所属类别:委员提案 |
提案人:何登华 | 联名人:简利琼 淡晓莉 党小丽 |
审查结果:已立案 | 信息公开:是 |
交办时间:2015年4月20日 | 是否重点:否 |
督办单位:政府督查室 | 牵头领导:徐骁 |
主办单位:区财政局 |
关于政协广元市朝天区五届五次会议第97号委员提案的回复 |
你们在政协广元市朝天区五届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足额预算司法行政机关人均公用经费的建议》(第〔97〕号提案)已收悉。 经认真调查研究,现回复如下: 我区自2007年以来严格按照川委厅[2007]27号规定,对司法局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按照1万元/人·年执行,同时还根据单位当年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对普法经费、法律援助经费、安置帮教经费和社区矫正经费以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给予了保障。近三年来的基本情况是: 1、2013年年初预算公业务费67.04万元,年内追加公业务费50.25万元,全年合计117.29万元,人均3.55万元; 2、2014年年初预算公业务费41.84万元,年内追加公业务费59.31万元,全年合计101.15万元,人均2.66万元; 3、2015年年初预算公业务费43.52万元,人均1.15万元。在年初下达预算时,按照预算下达的口径和要求,在公用经费里反映0.6万元,其余部分在业务经费中反映。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制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厅[2007]27号)要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范围包括行政运行的公用经费和司法业务费、普法经费、法律援助经费、安置帮教经费和社区矫正经费以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律师公证管理费等。根据我省实际,制定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范围包括行政运行公用经费和业务费。文件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划分为三类,广元市属于第三类,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为1万元/人·年。根据此文件精神,我区每年实际安排司法机关保障标准已达到1万元以上。 |
(联系人:何应北 联系电话:13320730525) |
广元市朝天区财政局 2015年9月28日 |
广元市朝天区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