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干部职工津贴、绩效纳入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建议 |
编 号:第〔65〕号 | 所属类别: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
提案人:王圆圆 | |
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建议将干部职工津贴、绩效纳入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增加住房公积金的缴费金额,以此缓解干部职工购房压力,改善基本生活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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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结果:已审查 | 信息公开:是 |
交办时间:2014年4月14日 | 是否重点:否 |
督办单位:区委目标绩效办 区政府办公室 | 牵头领导:徐骁 |
主办单位:区财政局 | 协办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 |
关于广元市朝天区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5号代表建议的回复 |
你提出的《关于将干部职工津贴、绩效纳入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建议》(第65建议)已收悉,经认真调查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办法》的通知(广府办发〔2006〕50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基数一年一定”,第九条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最高不得高于12%”。 二、我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住房公积金是落实关怀干部职工、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一项具体措施。区委、区政府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按照国务院及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我区财力实际,近年来,我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逐年提高,现已达到规定上限12%,缴存基数执行为基本工资。随着今后财力增长,逐步将地方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纳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感谢您对我区财政工作、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
(联系人:何应北 联系电话:13320730525) |
广元市朝天区财政局 2014年8月11日 |
广元市朝天区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