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扣发教师绩效工资作为年终考核的意见 |
编 号:第〔46〕号 | 所属类别: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
提案人:杨加俊 | |
审查结果:已审查 | 信息公开:是 |
交办时间:2014年4月14日 | 是否重点:否 |
督办单位:区委目标绩效办 区政府办公室 | 牵头领导:徐骁 |
主办单位:区人社局 | 协办单位:区教科局 |
关于广元市朝天区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6号代表建议的回复 |
你提出的《关于扣发教师绩效工资作为年终考核的意见》(第46号)转来我局后,区人社局高度重视,立即会同区教科局等部门调查核实,现就你提出的意见答复如下: 一、相关政策及实施 自2006年7月1日实施工资制度改革以后,事业单位从2009年1月1日起分三批次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第一批为义务教育学校,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川办发〔2009〕35号);第二批为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川人社发〔2010〕45号);第三批为其他事业单位,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川人社发〔2011〕29号)。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构成,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占绩效工资总量的50-70%(其中义务教育学校明确为70%),具体分配办法由单位主管部门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50-30%(其中义务教育学校明确为30%),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具体的分配方式和办法由事业单位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确定,主管部门应加指导。 二、我区教师绩效工资的实施情况 2009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政策出台后,我局(原区人事局)立即会同区教科局(原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宣传政策,研制方案,并报请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一是区人社、教育等部门认真按照《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的要求,来核定及调整绩效工资总量。二是区财政等部门积极筹措经费,确保绩效工资政策落实兑现。三是区人社局会同区教育主管部门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政策落实的指导,从而确保了我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的平稳推进。 三、关于你提出的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干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的问题。 公务员发放津贴补贴的标准和执行办法由市及市以上相关部门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情况与义务教育事业单位一样,具体分配办法,根据考核情况,由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我区卫生系统是将总额的40%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也一样,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也是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单位在考核的基础上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但由于其他事业单位序列较多,情况较复杂,绩效工资政策出台和具体执行也较晚,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具体分配办法各行业及单位也未建立健全,所以就存你所指出的“2013年度全区公务员、事业干部人均扣发3000元作为年终绩效考核,教师扣发绩效工资总额的30%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现象”。 故教师的绩效工资与公务员津贴补贴和不同行业的绩效工资发放情况不一致,有政策的原因,也有客观的原因,但不存在你提出的行业歧视的问题。 四、关于你提出的“教师是否能够参照公务员、事业干部之标准执行”问题。 国家出台的人事工资政策是非常严肃的,基层只能严格执行,无权做原则性的变更或调整。关于你提出的“教师是否能够参照公务员、事业干部之标准执行”问题,在国家未作政策调整之前,我们只能无条件执行。 如有不详,请你与区人社局、区教科局联系,我们将竭力为你服好务,同时你也可在互联网上了解相关政策。 感谢您提出的建议,希望您今后继续关心支持人社、教育事业,为朝天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言献策,祝你工作顺利! 此函 |
(联系人:蒋明艳 联系电话:08398625813) |
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朝天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2014年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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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