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及时兑付农村创业贷款政府贴息资金的建议 |
编 号:第〔44〕号 | 所属类别: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
提案人:蔺丽萍 | |
审查结果:已审查 | 信息公开:是 |
交办时间:2014年4月14日 | 是否重点:否 |
督办单位:区委目标绩效办 区政府办公室 | 牵头领导:徐骁 |
主办单位:区人社局 |
关于广元市朝天区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4号代表建议的回复 |
你在区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及时兑付农村创业贷款政府贴息资金的建议》(第44号建议案)收悉。根据有关政策及工作实际,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问题 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9〕33号)规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扩大到在城镇创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其他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镇失业人员。只要创业项目属微利项目的,均可申请个人最高额度为10万元(其中高校毕业生最高10万元、妇女最高8万元,其他人员5万元)、合伙创业人均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为两年,两年内财政给予贴息。 二、关于2012年以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未落实的问题 2012年第一、二季度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已按时兑现。之后由于资金不足,只兑现了2012年第三季度至2013年第三季度的50%,其余资金正在筹集之中,关于2012年以后贴息资金分文未兑现的问题不属实。主要原因是2012年全省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大,大大突破中央贴息规模,致使全省贴息资金差口较大,我区也同全省情况类似。截止2013年底中央只到位50%的资金,暂无法全额兑现。 三、关于贴息资金何时兑现的问题 (一)2012年第三季度至2013年第三季度的贴息资金 针对2013年10月1前的贴息资金中央财政只拨付了50%,经研究,我区已将已申报的贴息资金按50%的比例于2014年5月予以兑现,其余50%尚无来源。我们已向区政府和市人社局作了专题汇报,目前只有待中央财政贴息经费到位后才能支付。 (二)2013年10月1日以后的贴息资金 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经费来源渠道政策调整,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摊,中央承担75%,省上承担9%,市上6%,区上10%。由于市区财力有限,财政贴息资金只能保证不低于利息的84%贴息,另16%部分视市区财力情况而定。目前2013年10月1日以后财政贴息经费正在筹集之中,一旦资金到位,我们将按照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兑现。 |
(联系人:甘兴勇 联系电话:8625815) |
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29日 |
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