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的建议 |
编 号:第〔27〕号 | 所属类别: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
提案人:向小琼 | |
审查结果:已审查 | 信息公开:是 |
交办时间:2017年2月26日 | 是否重点:否 |
督办单位:区委目标绩效办 区政府办公室 | 牵头领导:辛俊 |
主办单位:区人社局 | 协办单位:区民政局 |
关于广元市朝天区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7号代表建议的回复 |
你在区七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解决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的建议》(第2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失地农民社保问题是涉及全区社会稳定和失地农民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一直以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国土、财政、人社、公安等部门和相关乡镇通力协作全力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截止2016年底我区已办理5000余名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有效确保了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关于你所反映“失地农民从失地到领保险这段时间,生活保障问题随之凸显”的问题,确实客观存在。从办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流程来看,首先由国土部门负责确定批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时间、核定和下达“农转非”人员指标,再确定具体的“农转非”和参加社保对象;待国土部门核定结束后,再由人社部门局测算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牵头完善参保资料,且全额社保资金全部到账后才可办理社会保险,客观上这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加之被征地农民缴费不积极、项目资金缺乏或不能及时到位等情况,导致了社保待遇滞后。 虽然被征地农民失地与办理社会保险之间存在一定的空档期,对于他们的社会保险待遇不会造成影响。一是“超龄人员”:从客观失地日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15年,社保资金全部到账的次月开始享受退休待遇,在未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前养老保险金每年都会产生利息,而这部分利息也会计入他们的个人账户,从而增加他们的退休待遇。医疗保险也会一次性缴费15年,本人不缴费,终身享受医疗待遇。二是“未超龄人员”:养老保险是按照从16周岁开始,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办法,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医疗保险给予1年的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本缴费补助,用于建立医疗保险关系。对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大龄人员,再按照每增加5周岁增加1年的办法增加医疗保险缴费补助(计算精确到月);待征地项目的社保资金全部到账后,会立即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待遇从客观失地日的次月开始发放,最长可享受24个月。临近超龄的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可从客观失地日的次月享受至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区就业服务部门组织失地农民参加技能培训,增强失地农民的技术能力和知识水平,从而拓展就业渠道。同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申请纳入低保,确保其基本生活。 下一步,我们将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此项工作,尽力缩短经办时间,继续高效的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保障他们的权益不受影响。 |
(联系人:乔先国 联系电话:13981214949) |
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朝天区民政局 2017年9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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